为加强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维护会员权益,提高协会工作效率,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,保障协会工作有序开展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《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章程》规定,结合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 会员类别
根据《章程》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,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二条 会员入会条件
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从事妇幼卫生健康管理、保健、临床、康复、教学、科研、产业、服务业等专业技术工作者,经申请,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;
(五)从事妇幼卫生健康相关的医疗、保健、康复、科研、教学、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妇幼卫生健康相关的社会团体,经申请,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(一)会员享有以下权利
1.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3.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.退会自由。
(二)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1.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2.执行本会的决议;
3.按期缴纳会费;
4.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5.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四条 会员基本服务项目
(一)组织会员就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,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,为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;
(二)组织会员参与制订、组织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和团体标准;
(三)向会员单位发布政策信息、行业动态、调查研究成果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;
(四)向会员单位提供《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会刊》;
(五)会员单位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、学术研讨会、培训、交流等活动;
(六)可申请作为协会举办重要活动的支持、指导或协办单位;
(七)不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单位联系会,为会员单位搭建沟通、交流的平台;解答会员单位疑问;
(八)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评选表彰活动,对优秀会员单位、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开展评审表彰活动。
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
(一)提交入会申请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
1.个人会员提交个人有效证件,身份证、工作证。
2.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,并加盖公章。
3.企业会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介绍。全部材料加盖公章;
(三)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四)交纳会费;
(五)由会员部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六条 会员证书的管理
(一)会员证书统一由会员部制作和颁发。
(二)会员证书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,并向会员部申请补发证书。
(三)如需会员单位铜牌,可单独向会员部申请,由会员部提供数据,按标准制作。制作完成后拍照发回会员部备案。
(四)未经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允许,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篡改、变更、添加、删减、变更会员铜牌内容,不得变更会员铜牌尺寸、颜色。一经发现,将限期责令整改,拒不整改,将取消会员资质,并公告。
第七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
(一)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按情节轻重,可给予下列处分:
1.警告;
2.通报批评;
3.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4.除名。
(二)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(三)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1.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;
2.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3.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4.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(四)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(五)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
(一)会费标准
1.个人会员:每届(5年)缴纳会费一次,金额200元。
凡所在单位已加入本协会的,个人会费不另收取。
2.单位会员:每年缴纳3000元。
国家级贫困县妇幼保健机构免缴会费。
3.理事单位:每年缴纳1万元。
理事单位是指妇幼保健机构(含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)负责人担任本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,其所在单位即成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。
4.企业会员(含民营医院和产后康复机构):每年缴纳3万。
(二)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
1.会费可一次性缴纳5年,也可以每年缴纳。如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的,可免缴一年的会费。如每年缴纳,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。
2.缴纳方式为支票、现金或银行转账
户 名:中国妇幼保健协会
账 号:110906850910605
开户银行:招商银行北京万泉河支行
(三)会费的收取和使用
1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2.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、与本会相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以及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。
3.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会费不得重复收取。
4.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。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会员部是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,对全体会员及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。每个会员单位负责人为协会的第一联系人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通知会员部变更信息,以便及时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2018年11月28日